7003全讯论坛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0浏览次数:2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学校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 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与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同时应吸收现代科学和行业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需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实验室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第二课堂、学生科研、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开放任务,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  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规范操作,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体制。实验室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和实验室工作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统筹全校实验室资源,促进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建设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三)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

(四)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确保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

(五)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定期听取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教学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同时作为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验室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报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四)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项目计划。

(五)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六)组织实验室对外交流工作、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工作。

(七)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与安全考试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平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科研处、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院的实验室规划、建设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工作。根据学校下达的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经费,组织制订设备购置计划及相关的论证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经费使用管理,组织做好低值易耗品使用计划的编制、论证、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四)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五)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和器材的保管、维护等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各学院可设实验室主任1-2人,专业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聘任。公共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聘任。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实验室规划、建设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工作。组织做好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教学运行过程的辅助工作。

(三)协助单位领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的人员管理与设备管理,做好实验室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的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

(二)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四)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由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协同科研处审核后报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定期对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科研处定期对各类科研平台实验室进行工作检查。

第二十八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我校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院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九条  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

第五章  人员与队伍

第三十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人员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学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

(二)编排实验项目,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等。

(三)能够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四)做好实验准备,熟悉全部实验项目,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五)指导实验时不得擅自离开课堂,要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强化训练。

(六)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等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

(二)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编排新的实验项目。

(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与处理工作。

(五)负责收集与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六)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一系列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和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安全。所有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学与科研的师生,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应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交环保部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掩埋、丢弃,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7003全讯论坛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7003全讯论坛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闽院教〔2017〕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