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倡环境保护,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按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包装物、过期药品和剧毒品五类收集:
(一)有机废液:醇、醚、酯、醛、酮等;
(二)无机废液:废酸、废碱、无机盐溶液、重金属废液等;
(三)包装物:沾染危险废物的空瓶、纸箱、塑料膜等;
(四)过期药品:已经过期失效的药品;
(五)剧毒品:氰化物、含砷化合物、含汞化合物等剧毒品。
第四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为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危 险废弃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清运处置我校各类危险废弃物。各学院(单位)党政负责人均为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危险废弃物的日常收集、集中安全贮存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应以危险废弃物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险废弃物排放,并对危险废弃物先进行力所能及的无害化处理,减轻危险废弃物处置压力。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应遵守以下规定,由各学院(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回收,建立台帐,先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海洋学院化工系危险废弃物暂存柜贮存,并做到:
(一)危险废弃物包装物外部需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和详细清单。
危险废弃物标识填写规范如下:
主要成分:容器内危险废弃物的分类。
危险情况:根据危化品性质填写,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
安全措施:如防泄露、防火、防水、隔离等。
废物产生单位:校本部××学院。
地址:具体到校区、楼名、房号。
电话: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课题组或实验室老师联系方式。
产生时间:××年××月。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及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须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严禁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三)实验中产生的一般废液应分类回收,需要对废液进行混合收集时,应根据废弃化学品相容性进行收集并如实进行标识。各废液桶须保留1/4的空间,并保证桶身有内盖和外盖,防止搬运时发生泄露。
(四)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固体废物须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不得随意掩埋、丢弃。
(五)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六)剧毒品等危险废弃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七)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必须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应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危险废弃物检查及环保宣传工作。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知识和制度培训,监督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严禁乱排、乱倒、私自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