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扎实的实验技能,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以能力塑造和成果产出(OBE)为导向,有机融入实验室安全、课程思政等教育元素,着力构建基础实验、专业实验、综合实验、创新实验相互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评估(认证)相关要求,加强实验安全教育,优化基本的操作训练和必要的验证性实验项目,突出实验内容的基础性和应用性,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研究性实验项目。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7003全讯论坛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课内)实验课程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起草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学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汇总、上报实验教学数据;协同实验设备处、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推动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的规划、组织、管理,健全实验教学制度体系,加强实验安全教育,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文件,规范实验教学秩序,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三章 实验教学基本文件要求
实验教学应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设计实验教学内容,选编实验教材。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各学院在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中,应根据行业、产业的要求、国标及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规范,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注重立德树人,突出OBE教学理念,注重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协调,注重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凡培养方案中设置有实验学时的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任务、教学目标、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实验教学基本理论与基本要求、实验课程内容和学时分配、实验报告要求、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课程的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科学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吸收专业前沿知识。各学院应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独具特色的实验教学环节,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原则上专业主干实验课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应达100%,各教学单位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比例应占本单位实验课程数的80%以上,同时,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质量,做好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工作。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实验项目的开设要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一致,新增或变更实验项目须同时修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含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是系统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选用和编写应坚持应用型导向,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可根据培养目标和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企业导师联合编写具有特色的实验教材。实验教材一般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基本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预习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确定,学院须在期末前明确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完成实验教学基础数据维护,统筹教学秘书、实验员、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场所、设备仪器和试剂耗材等,做好实验课程排课、实验教学进度录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任课教师和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课表执行实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停课;如因特殊原因调课,须按照学校关于调停课的有关规定办理实验调停课手续。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实验教学全流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强化实验安全底线思维,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学生考试合格并符合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要求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强化师生实验安全教育,严密组织各类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安排应根据学科特点分类实施。基础实验原则上单人单组,独立操作。仪器操作实验原则上不超过4人一组,确保学生个人完成整个实验操作;需共同完成的实验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人一组,确保学生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对于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实验课程,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时间表,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上课前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药品和备用实验器材等的准备工作,保证正常使用;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及时排除实验仪器故障;实验结束后,负责实验仪器的整理、归位,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担任。实验指导教师一般由教师(含助教)担任,鼓励从行业企业中遴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能水平,具有丰富专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导师指导实验教学,部分经验丰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经学院考核、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参加实验教学指导工作。首次上岗主讲教师必须试讲,由所在学院组织系主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课程主讲教师听讲、评议,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实验主讲教师、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已确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类型开出实验,实验教学必须按照实验指导书、讲义或教材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每项实验项目必须提前试做,认真编写教案,并按以下要求组织实验教学活动。
(一)开课前要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实验方案,制定危险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
(二)自觉遵守上、下课时间,提前到岗检查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坚守实验教学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
(三)首次实验课,教师必须告知学生本实验课程的总体安排,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并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进行实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
(四)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实验预习。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等教学方法,启发引导学生自主实验,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对实验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五)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做好相关实验记录,督促学生填好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每个项目实验做好平时成绩记录,要对学生实验报告予以评定指导,给出实验结论,对于不合格的实验报告应予退回并要求重新提交直至达到合格。适时组织学生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和结果进行讨论,并予以小结。
第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相关制度规范,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进行实验预习,养成安全意识,进行实验要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做好实验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对象、实验方法、实验器材、实验记录、实验分析、实验结论、实验体会等内容)。实验结束后要按规定清理场地,将仪器设备复原,检查水、电、热源、门窗等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验,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并安排补做;未经允许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日志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应做好相关实验报告(每次实验课实验报告好、中、差各存档两份(可电子档))及其它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及督查
第二十二条 列入教学计划有实验的课程均应进行实验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实验成绩原则上应依据课前预习、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态度、实验能力、实验报告以及期末综合考核等进行评价,确定实验成绩,实验成绩的记载采取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一般为10%至50%)计入课程总成绩;独立设置实验课程,期末必须进行单独综合考核和成绩评定,综合考核可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办法,综合考核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等,综合考核材料按考试或考查课要求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不得免修,学生未参加实验或缺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视为平时实验考核不合格。平时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的理论课程考试,或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的综合考核。独立设置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日常教学检查。学院领导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了解和检查实验课的教学质量。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和实验室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推动5G、“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广泛应用,不断优化实验设计,创新实验教学方法,革新实验教学范式。加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数字化实验教学平台及资源库建设,提升实验教学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坚持开放共享,在满足本单位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设计教学计划外内容拓展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研究性实验项目,供学生利用课外时间选修,便于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实验、科学研究、学科竞赛训练等素质能力拓展的培养与实践。同时也要积极承担校内其他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任务,有效提高实验室利用率,推动多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及教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重要资料,是评价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含: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教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项目情况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材料,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改革材料,实验考核归档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应加强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吸收最新科研与教学成果,不断健全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研制开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定期开展实验教学研讨等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凝练成果,推广应用。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教务处将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各学院每学年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量及开出的实验项目数,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学科实验的特点制定标准,核定实验教学材料费。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将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情况,提供工作量数据给人事处作为工作业绩的计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将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实验室承担的项目数、学时数和工作量作为实验室建设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将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实际开设的实验项目情况,完成上级实验教学相关数据填报。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7003全讯论坛本科生实验教学规范(修订)》((2017)闽院教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实验守则
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按照规定时间、到规定的实验室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补做,否则视为旷课。
2.认真预习实验,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方法、步骤、实验安全要求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方法,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参加实验。
3.实验前,检查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药品、工具、元器件及材料等是否符合实验要求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状态,若有不符,要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器材。严格按照实验分组表进行实验,不得擅自调整分组。
4.遵守实验课堂纪律,保持安静整洁的实验环境。严禁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不准在实验室会客或举行非教学实验的活动。
5.实验中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爱护仪器,严格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操作,仪器用具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等特殊情况,要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严禁擅自拆卸、搬动仪器。
6.注意实验安全,如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气味、打火、冒烟、发热、异响、振动等现象,要立即切断电源关闭仪器,并向指导教师报告。
7.认真观察实验现象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原始记录要完整、真实、准确、清楚。
8.实验完毕,须关闭水、电、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整理好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中任何仪器用具、试剂耗材不得带出实验室。
9.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表达清楚,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10.因违规操作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安全事故的,当事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对其批评教育、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